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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某自18岁起因两次盗窃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,但这没有让他吸取教训。近日,屡教不改的郭某因涉嫌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又一次站在了被告席上。
2023年2月,郭某为获取利益,明知进入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,仍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使用,并提供刷脸验证以帮助实现转账。经调查,郭某名下两张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三名受害人被骗钱款共计21万余元,郭某案发后违法所得6000元未上缴,于2023年3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收转违法犯罪所得资金,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并进行刷脸验证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被告人郭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郭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,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故依法可以从轻、从宽处理。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本案被告人6年间4次分别犯盗窃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屡教屡犯,不知悔改。法官提醒,面对陌生人的暴力诱惑要冷静,为利所惑等待你的是牢狱之灾!同时正告犯罪分子,手莫伸,伸手必被捉,谨记悬崖勒马,回头是岸。(双辽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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